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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养纠纷巧调解 情法并用促和谐

时间:2023-11-02 16:13|来源:神州时讯网|编辑: 筱 玶|点击:
        10月31日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司法所,联合博乐垦区人民法院,成功化解一起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。 
        王女士和陈先生,原系夫妻,并生育一个女儿(现已成年)。2013年12月,二人协议离婚,双方约定王女士与女儿一起生活,由陈先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。后来,二人因支付女儿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, 
        王女士与陈先生多次协商未果,遂到该团司法所申请法律帮助,请求陈先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。  
        此案受理后,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,与司法所工作人员、专职人民调解员,进行了认真商议。他们认为,为了缓和双方矛盾、修复亲情,应优先调解。于是,他们主动联系了陈先生,并告知了其女的目前情况和司法调节诉求。陈先生听后,也同意进行调解。 
        经调查了解,王女士和陈先生的女儿,患有精神类疾病,至今未婚,无就业能力。目前,仅享受国家低保补助每月600元,王女士的退休金每月只有2000元左右。二人离婚已10来年,女儿每年看病、缴纳社保、医保等花费,都由王女士一人承担,已经力不从心。然而,陈先生每月的退休金有4000多元,而且独自一人生活在养老院。因此,王女士要求陈先生承担女儿一定数额的抚养费。 
        可是陈先生认为,虽然这10年来,他没有履行抚养义务,主要是因为女儿在王女士的影响下,对他不够尊重,形同陌生人,甚至扬言要与他断绝父女关系,伤了他的心。他虽然退休了,每月有4000多元的退休金,但他感到心理憋气,所以才没有过问女儿的情况,也不愿意给付抚养费。 
        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的法官,和司法所工作人员,深入浅出地对陈先生说,我国《民法典》第1067条规定: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”我国《民法典》1085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:“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,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,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:(1)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;(2)尚在校就读的;(3)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。 
        专职人民调解员,又从亲情为切入点,对陈先生说:“孩子跟你是有血缘关系的,从小养大,是有亲情和感情的,不管发生什么,孩子永远是你的孩子……” 
        经过情与法的宣讲和诠释,陈先生终于打开了“心结”,同意每年给女儿缴纳1.2万的社保费,直到女儿缴纳年限期满。至此,这起因支付女儿抚养费,而发生的纠纷,经过法院、司法所、人民调解员的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,和依法调解成功巧然化解。(尤建武  姜志敏)

图为调解现场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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